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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禁用“生鲜灯”
拒不改正最高罚三万

档主记得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生鲜灯照射下的猪肉(左)和未被照射的猪肉(右)。

  

  珠江商报讯 记者卢洁敏 通讯员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道:日前,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提醒顺德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要自觉遵守规定,不得使用“生鲜灯”。

  “生鲜灯”是指农贸市场、生鲜店及商超内专门用来给生鲜产品提色增亮并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

  不少农贸市场内,无论户外或室内光线是否充足,肉类、海鲜、蔬菜等摊位前,摊主们大多会打着一盏盏灯照亮自家产品,不同种类的产品摊位前生鲜灯颜色也不一样,海鲜摊是清一色的白色LED光;猪肉、牛肉摊是偏色光。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区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如在2023年12月1日后,消费者发现仍有农贸市场、超市使用“生鲜灯”的,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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