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方迟迟收不到执行款,面对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老赖”,钱就没法追回了吗?顺德法院近日发布一宗典型案例,对这样一名“老赖”黄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
小张在顺德经营着一家材料公司,在一次交易中,其与黄某所经营的公司因货款产生纠纷。最终,小张将黄某诉至法院,顺德法院判决黄某向小张支付货款人民币18.3万元。
判决生效两个月后,小张迟迟未收到执行款,但他清晰地记得黄某名下是有财产的。经查证发现,黄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并变更了工商登记,且在公司股权转让后仍实际操控着该公司。
此外,黄某还将其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抵押借款,致使该车辆去向不明。黄某至今还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因被执行人黄某上述行为涉嫌犯罪,执行人员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债权人达成了还款协议,并获得了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顺德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郑丁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有的被执行人心存侥幸,通过无偿赠与、借助他人转移财产、假离婚等方式规避或妨碍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谢意 通讯员顺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