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从的张先生(化名)网购“家用远程监控器”,到货却是“台灯底座”,如此货不对板,商家还拒绝退货退款,张先生万般无奈,将网店诉至法院。3月15日,顺德法院发布一宗消费维权案件,涉案网店虽已退款,但因其行为构成欺诈,最终被判处向消费者作出赔偿。
案情回顾:
发现货不对板,退货退款屡遭拒
张先生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了某网店的“家用远程监控器”,价款为107元。然而,张先生收货后当场检验,发现包裹中的货物竟是一个台灯底座。张先生向交易平台进行投诉后,该网店重新进行了发货,但物流信息显示所补发商品寄往了非张先生提供的地址。
张先生再次向网购平台投诉,在平台的介入下,张先生发起退货退款的申请,并将网店发来的台灯座寄回给网店,但该网店竟然以退货的货物与发货的货物不符为由,拒绝收货,货物又被退回给张先生,网店也拒绝退款。
无奈之下,张先生再次要求平台介入,并根据平台的处理,再次发起退货退款申请,在仍被网店拒绝的情况下,平台最终直接将货款退还给张先生。事后,张先生以网店构成欺诈为由,诉至顺德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故意非法占有货款,网店行为构成欺诈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网店向张先生发送与订单完全不符的商品,所补发商品的收件信息又显示收件地址为外省,签收人也非张先生,网店从未就上述发货与约定不符、补发货物与送达地址不符等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给予任何解释。而在买家申请退货退款时,又予以拒绝。
另外,在该商品的客户评价中发现,多名消费者反映有类似遭遇。由此可见,该网店向张先生发送与订单不符的商品并非偶然疏忽所致,而是在缔约时即不存在履行合同的意思。
该网店既不交付网购商品,又拒绝向客户退款,虽最终在网购平台的介入下,张先生收到了退款,但退款并非该网店主动作出,可认定该网店在进行本次交易时存在非法占有货款的故意,即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法院判决该网店向张先生赔偿损失500元。
文/珠江商报记者谢意 通讯员顺法宣